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关于印发狠刹“五风”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56次    发布时间:2014-04-09

 

各支部、各科室:

     现将修订后的《学校狠刹“五风”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委员会  

                                                重庆市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       

                                                      2014年3月20日

 

 

重庆市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狠刹“五风”规定

第一条  为正风肃纪,狠刹借机敛财、赌博、违规驾驶公车、工作纪律涣散和向管理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等歪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的处理办法》《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开展狠刹“五风”活动的通知》《重庆市黔江区治理请客送礼风规定》《黔江区教育系统狠刹“五风”实施意见》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含外聘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借生育子女、升学参军、乔迁新居、生日寿宴、调动升迁、开业庆典等事由请客敛财;借配偶名义以及自己和配偶的直系血亲、兄弟姊妹的名义请客敛财;违规送礼;出席违规请客送礼的场合;利用婚丧事宜大操大办。

(二)参与赌博或以赌博和变相赌博等形式收钱敛财。

(三)收送“红包”(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向管理服务对象“吃拿卡要”。

(四)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或公车私用。

(五)工作纪律涣散,上班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无故离岗、串岗、脱岗以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打游戏、炒股、看电影、聚众闲谈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第四条  从简操办事项及报批程序

 (一)本人结婚、儿女婚嫁可以酌请至亲好友参加庆贺,但不能以同一事由重复操办,所设宴席不得超过15桌,超过15桌按违规请客敛财论处。

(二)报批程序:符合操办范畴的,事前必须将操办的事项、时间、地点、请客范围等情况写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办理。普通教职工的申请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报区教育纪工委备案;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的申请,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查、校长审批,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学校校级领导干部的申请,由校长审查同意后,报区纪委监察局审批。

(三)经审批同意办理婚庆事宜的,不准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不准使用公车、公物、公款操办,不准占用公共场所搭棚操办。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科室教职员工的教育管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如有违规行为,由党政办公室、政工科、督查室负责调查核实查处。

 第六条  问责处理

(一)对违规人员的处理:

1.对违反第三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人员,属于校级领导干部的,按程序上报处理;属中层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一律先免职再查处,扣发违规人员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评职、晋级并全校通报,凡违反本规定请客收礼所得的礼金、礼品,一律收缴财政;属一般教职工的,予以调整工作单位或岗位,正式在编职工扣发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评职、晋级并全校通报,凡违反本规定请客送礼所得的礼金、礼品,一律收缴财政。外聘人员一律予以辞退。参与违规送礼的,与违规请客行为同等处理。

2. 对违反第三条第五款的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通报批评的,与违反第三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人员同等处理;被学校查处、通报的,严格按学校目标考核和劳动纪律执行,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教职工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3.需要追究党纪、政纪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问责处理

1. 科室发生1起违反第三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行为的,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全校通报;发生2起违反第三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行为的,对科室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全校通报和降职处理;发生3起违反第三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行为的,对科室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按照《学校教职工责任追究办法》文件规定,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校级领导干部违反者,按规定和程序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2. 科室人员违反第三条第五款,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通报批评的,与科室人员违反第三条第一款至第四款一样,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同等问责处理;被学校查处、通报的,按照《学校教职工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黔江职教中心委发〔2011〕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