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68次    发布时间:2014-04-09

 

为了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办学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根据《教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全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含附设幼儿园)的专任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公办学校的外聘人员和民办学校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二、整治范围

(一)幼儿园乱招生、乱办班、乱收费、乱征订教材教辅的行为。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规招生和收择校费的行为。

(三)普通高中学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不按教委审核的录取通知书接收新生、违反“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的行为。

(四)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违规补课的行为。

(五)中小学违规征订教辅资料的行为。

(六)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不规范的行为。

(七)排斥差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侵害学生身心健康,不履行“一岗双责”引发学生受伤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等行为。

(八)不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挤占撤并实验室、功能室、专用教室用作普通教室等行为。

(九)其他不规范的行为。

三、处理办法

(一)幼儿园乱招生、乱办班、乱收费、乱征订教材教辅行为的处理

1.对新生入园与小学入学挂钩或突破市定班额限制等违规招生行为,扣发当年普惠性幼儿园奖补资金的20%,降低幼儿园等级;给予校(园)长全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的处理。

2.对以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或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等名义,向幼儿家长违规收取保教保育费以外费用的,责令全额清退所收费用,吊销普惠性幼儿园资格;给予校(园)长全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和交流或降职或免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3.对教委机关工作人员、幼儿园领导、教师以个人或借单位、科室名义违规推荐、组织征订教材教辅的,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调整工作单位或岗位、扣发当年全部工作津贴或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规招生和收择校费行为的处理

4.对提前招生、突破招生计划、违规跨区域招生、举办与入学挂钩的测试面试等违规招生行为,给予校长全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情节严重、反响很大的另给予交流或降职或免职处理(属区管校长的,按程序建议参照处理)。

5.对违规招收择校生(突破当年招生计划)和收取择校费的,责令全额清退所收择校费,给予校长全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的另给予交流或降职或免职处理(属区管校长的,按程序建议参照处理)。对教委机关职工违规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介绍学生的,给予当事人全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全部工作性津贴或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三)普通高中学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不按教委审核的录取通知书接收新生、违反“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行为的处理

6.对擅自突破招生计划的,给予校长全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情节严重、反响很大的按程序建议给予交流或降职或免职处理。对为超计划的学生办理学籍的教委相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扣发当年全部工作津贴或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

7.对不按教委审核的录取通知书接收新生,采取给学生许愿、给初中学校毕业班教师支付费用等手段抢挖区内优质生源,干扰正常招生秩序的学校校长,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情节严重、反响很大的按程序建议给予交流或降职或免职处理。对违背学生志愿或收受费用向区内高中学校推荐优质生源的初中学校教师,给予退还违规所得、全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对把区内生源推荐动员到区外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教师(含通过提供信息、协助挑选、组织或协助考试等方式,导致区内各学段优质生源流失到区外的中小学教师),给予退还违规所得、全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8.对违反“三限”规定招收择校生的,给予校长全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学校违规收取的超“三限”部分的择校费由教委统筹。教委机关工作人员要求学校接收违反“三限”政策规定的学生的,给予当事人全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全部工作性津贴或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

(四)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违规补课行为的处理

9.对违规补课或在工作日组织、参与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的中小学教师,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师德考核不合格、调到边远的村小任教(现在六个街道办事处区域内学校任教的调到其他乡镇村小任教,两年后如果符合报考条件,方可报名参加城区学校公开遴选教师的考试)、全额清退违规补课所得、扣发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责任人作出警告或记过或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

10.对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违规补课或培训活动的,给予校长全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免职的处理。对中小学教师在校外违规补课或在工作日组织、参与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校长教育监管不力的,给予校长全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20%的处理。

(五)中小学违规征订使用教辅资料行为的处理

11.对教委机关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以个人或借单位、科室名义向学校、学生推销、征订教辅资料(含课外读物)的,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全部工作津贴或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办、督办的,另给予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或免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六)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不规范行为的处理

12.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行为不规范的,责令清退不规范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给予校(园)长全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七)排斥差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侵害学生身心健康,不履行“一岗双责”引发学生受伤害或发生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理

13.对排斥差生、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情节轻微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师德考核不合格处理,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14.对猥亵学生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调整工作地点或岗位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15.对不履行“一岗双责”造成学生受伤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予校长、直接责任人全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给予直接责任人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50%的处理。直接责任人全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不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挤占撤并实验室、功能室、专用教室用作普通教室等行为的处理

16.对不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的学校校长,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处理。

17.对因擅自扩大招生规模,挤占撤并实验室、功能室、专用教室的,给予校长全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处理,并限期整改。

(九)其他不规范行为的处理

18.对违反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作息时间、课业负担规定等其他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参照本实施意见处理。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以教育工委书记、教委主任任组长,其他委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教委纪检监察室,由区委教育纪工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人事科、基教科、督导科负责人任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委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做好分管领域监管工作。各校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项整治工作在今年7月底前得到根本好转,今后严格按本《意见》常抓不懈。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各类学校要多形式多途径强化国家有关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办学行为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法规和本实施意见的学习宣传,加强教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和从教行为的自觉性,充分认识强化整改狠抓落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在区内主流媒体广泛宣传和公示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三)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教育纪工委、监察室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采取明察暗访、公开举报电话(监察室79237166,基教科79237565,人事科79236801,办公室79222354)、媒体曝光、公开承诺等形式,切实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查必有果,严肃问责,绝不手软。

本实施意见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办学行为责任分解表

 

                                                            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441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办学行为责任分解表

序号

整治内容

牵头

领导

责任

领导

责任

科室

备注

1

幼儿园乱招生、乱办班、乱收费、乱征订教材、教辅的行为。

肖顺东

王肇祥

基教科

财务科

2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规招生和收择校费行为。

肖顺东

张万和

王肇祥

基教科

财务科

督导科

3

普通高中学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不按教委审核的录取通知书接收新生、违反“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行为。

姚兴亮

张万和

肖顺东

基教科

督导科

办公室

4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违规补课行为。

张耀天

张万和

  

肖顺东

基教科

人事科

监察室

督导科

5

中小学违规征订教辅资料的行为。

肖顺东

方亚平

  

基教科

教科所

监察室

6

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不规范的行为。

王肇祥

肖顺东

财务科

7

排斥差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侵害学生身心健康,不履行“一岗双责”引发学生受伤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等行为。

  

吴绍洲

肖顺东

政保科

人事科

监察室

办公室

8

不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挤占撤并实验室、功能室、专用教室用作普通教室行为。

肖顺东

石晓钢

秦宗奎

基教科

技装中心

体卫艺科

9

其他不规范的行为。

相关领导

相关领导

相关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