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关于黔江区教育系统狠刹“五风”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80次    发布时间:2014-04-09

 

为正风肃纪,狠刹借机敛财、赌博、违规驾驶公车、工作纪律涣散和向管理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等歪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的处理办法》《重庆市黔江区治理请客送礼风规定》等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区教委机关及其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全体干部职工。

二、整治范围

(一)借子女升学、乔迁新居、生日寿宴、生育子女、参军、开业庆典、调动升迁请客敛财;借配偶名义以及自己和配偶的直系血亲、兄弟姊妹的名义请客敛财;利用婚丧事宜大操大办;违规送礼;经审批同意办理的同一事由重复操办或超规模(所设宴席超过15桌)操办;经审批同意办理的婚庆事宜,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动用公车、公物、公款操办,占用公共场所搭棚操办。

(二)参与赌博或以赌博和变相赌博等形式收钱敛财。

(三)收送“红包”(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共资源交易和招商引资及教育行政、教育教学、招生考试等公务活动中向管理服务对象“吃拿卡要”。

(四)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或公车私用。

(五)工作纪律涣散,上班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无故离岗、串岗、脱岗以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炒股、打游戏、看电影、聚众闲谈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三、报批程序

本人结婚、儿女婚嫁可以酌请至亲好友参加庆贺,但不能以同一事由重复操办,所设宴席不得超过15桌,超过15桌按违规请客敛财论处。

符合操办范畴的,事前必须将操办的事项、时间、地点、请客范围等情况写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办理。学校校级干部的申请由区委教育工委或区教委主要领导审批,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区管校级领导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并由区委教育工委或区教委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区纪委监察局审批。其余教职工的申请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报区教育纪工委备案。教委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的申请,由主要领导审批,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副处级以上干部的申请,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区纪委监察局审批。

四、 管理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各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校教职工的教育管理、监督检查。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科室职工的教育管理、监督检查。各责任人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区教育纪工委负责受理和查处违反本意见行为。

五、 违规处理

(一)对违规人员的处理

1.教委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处理

1)副处级以上干部违反本意见的,按程序上报处理。

2)中层干部违反本意见的,一律先免职再查处。扣发当年工作性津贴或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评职、晋级并全区通报。适用于党纪政纪处理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违反本意见请客收礼所得的礼金、礼品,一律收缴财政。

3)一般公职人员违反本意见的,予以调整工作单位或岗位,扣发当年工作性津贴或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评职、晋级并全区通报。适用于党纪政纪处理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违反本意见请客收礼所得的礼金、礼品,一律收缴财政。

2.学校、幼儿园干部职工违规处理

1)学校管理人员违反本意见的,一律先免职(处级单位的校级干部违反者,按程序上报处理)再查处,扣发违规人员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评职、晋级并全区通报。适用于党纪政纪处理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违反本意见请客收礼所得的礼金、礼品,一律收缴财政。

2)学校一般教职工违反本意见的,予以调整工作单位或岗位,扣发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评职、晋级并全区通报。适用于党纪政纪处理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违反本意见请客收礼所得的礼金、礼品,一律收缴财政。

3.在请客敛财事件中,对违规送礼者,与违规请客者同等处理。

(二)问责处理

1. 各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管理,发生1起违规行为的,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全区通报;发生2起违规行为的,予以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全区通报和降职处理;发生3起违规行为的,予以免职,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处级单位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和程序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2.学校教职工或机关科室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的,学校或机关科室向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写出书面检查。学校当年度师德师风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综合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并全区通报。

六、组织实施

狠刹“五风”工作,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由区教育纪工委牵头,教委机关各科室、各级各类学校要密切配合,对全区教育系统“五风”进行全面整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黔教工委〔201233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区教育纪工委、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