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章程

浏览次数:587次    发布时间:2017-03-17

 

重庆市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依法治国国策和职业教育方针政策,切实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努力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保证学校稳步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重庆市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是黔江区人民政府主办,经黔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学校隶属于黔江区教委,是公办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武陵山职教集团牵头单位、武陵山民族文化传承基地。
第三条学校的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市、区有关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指示精神,坚持立足黔江区、服务渝东南、面向大重庆、辐射湘鄂黔,秉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深化改革创新,强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度融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践之中,促进新能源发展和产业升级,带动扩大就业和脱贫攻坚,培养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
第四条学校办学目标:在充分发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辐射带动作用的基础上,把学校建设成为全国高质量职业学校、武陵山地区职业教育品牌学校、民族文化传承基地、创新创业孵化基地。
第五条学校发展战略:坚持依法治校、质量为重,深化改革、创新模式,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强专业、强教师、强学生,助推区域经济发展和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学校法定名称为:“重庆市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简称 “黔江职教中心”。学校地址为: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二段学府一路1号,邮政编码为409000;学校网址:http://www.qjzjzx.com/。
第七条学校的办学理念、校训、校风、教风和学风。
办学理念:增进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国家技术技能积累
校训:文明规范,团结协作,敬业忠诚,一技之长
校 风:和谐、精细、创新、共享
教 风:尚德、励志、博学、奉献
学 风:文明、守纪、乐学、创新
第八条学校校徽:

校旗:


校歌:《奔向彩霞》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党、政、工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部门和机构的设立、撤并,由校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校务会议审定。
第十条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担学校管理责任,依法自主办好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在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
第十二条校长行使下列权力:
1.决策权。校长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办学目标、办学策略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作出决定。
2.人事权。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聘任);校长与教职工订立聘用合同,安排和调整教职工的工作。
3.分配权。校长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依据“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从学校工作实际出发,提出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讨论后实施。
4.奖惩权。按照一定的程序,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它工作中成绩优秀的管理人员、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管理人员、教职工进行处分或提出处理意见。
5.财经权。学校财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规范学校管理。
3.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各类培训进修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教育质量稳步提高。
5.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抓好校舍、教学设施、校园环境等建设。
6.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7.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开拓创新。
8.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校务会议制度。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委正副书记、工会主席等。校务会议由校长定期主持召开,对于“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三重一大”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凡经校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交由职代会讨论;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该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经上级组织考察后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协)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除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各项任务外,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并在事关学校改革发展重大活动中发挥其政治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
学校党委的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保证和监督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校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
2.负责学校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推动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的能力。
3.做好干部和人才有关工作。做好校内中层干部推荐、考察和教育培养工作,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4.积极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
6.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协调学校内部关系,化解各种矛盾,促进学校领导班子、教职员工的团结,共同推动学校事业的健康科学发展。
7.领导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8.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
9.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加强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七条职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代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主要包括: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章程、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各项重要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罚规定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正副校长、党组织正副书记,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领导干部予以嘉奖、记功、晋升、处分等。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5.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6.职代会提案以及作出的决定,校长应该认真处理和落实。校长对职代会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交换意见,可以提请职代会复议并按照程序重新表决。复议后职代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由党委、行政、工会、教师代表等参加的“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负责接受教职员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接受政府、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不断改进学校的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设党政办、政工科、教务实习科、学生科、保卫科、教科室、总务科、计财科、审计科、招生就业科、民族文化研究中心、网络管理中心、督导巡查办公室、团委、工会、高中部、电信部、机械部、综合部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既要根据职责范围,履行各自职责,又要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一)党政办工作职责:负责学校综合性工作的组织协调,文件、会议、档案、印章、信息资料、车辆调度管理以及接待工作,党委日常事务,党员教育管理,支部建设等工作,协助党委和行政领导开展工作。承办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工科工作职责:负责人事、劳动工资、学校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考核评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及继续教育。
(三)教务实习科工作职责: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的统筹、指导、管理及教学团队建设、教材图书管理、实训管理、技能大赛、技能鉴定、实训设备管理与维护、各类短期培训等工作。
(四)学生科工作职责:负责学生德育教育、学籍管理、办理毕(结)业证书、新生报名、入校教育、军事训练、指导学生会开展等工作。
(五)保卫科工作职责:负责综合治理、法治建设、安全稳定、消防安全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六)教科室工作职责:负责教育科研、教研教改等工作。
(七)总务科工作职责:负责学校食堂、超市、医务室的管理,设施维修维护及基建管理、政府采购及校产管理等后勤服务工作。
(八)计财科工作职责:负责学校各项收入的拨付,日常费用的审核报销,学生费用的收缴和结算,学生资助审核和资助金的发放。
(九)审计科工作职责:负责学校内部财务审计监督等工作。
(十)招生就业科工作职责:负责学校招生政策拟定、宣传协调与高校联办专业、毕业生就业指导、安置、跟踪服务等工作。
(十一)民族文化研究中心工作职责:负责武陵山民族文化传承基地项目建设,开展民族文化艺术挖掘、研究、保护、传承、普及等工作。
(十二)网络管理中心工作职责:负责学校网络、网站维护,数字化校园平台和资源库建设,学校多媒体、办公设备管理,计算机教学计划安排及机房管理。
(十三)督导巡查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年度工作目标、阶段重点工作目标、劳动纪律的督查及教学督导等工作。
(十四)团委工作职责:负责团组织建设、做好团员的发展工作,配合学生科抓好德育工作。
(十五)工会工作职责:负责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等工作。
(十六)高中部工作职责:负责本部教师、学生管理,抓好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实习实训、对口升学等工作。
(十七)电信部工作职责:负责本部教师、学生管理,抓好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实习实训、专业建设等工作。
(十八)机械部工作职责:负责本部教师、学生管理,抓好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实习实训、专业建设等工作。
(十九)综合部工作职责:负责本部教师、学生管理,抓好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实习实训、专业建设等工作。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专业部、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专业部主任、副主任负责本专业的专业发展、德育和教学工作等。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教研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德育”的德育管理。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全员德育原则 ,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建立校外德育实践基地,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建立志愿者工作团队,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三条 班级管理是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管理的基本单位,通过班主任的有效组织放大班级德育管理的功能,实现班级的“自主”管理,以充分发挥班级学生的主体参与性和任课教师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德育工作范型。班级在班主任的引导下,学生自主管理班级事务,营造班级环境。
第二十四条 本着培养学生艺术特长和提高学生艺术修养,锻炼和提高学生能力的原则,由学生自行报名组团,邀请相关老师辅导,定期准备活动,定期举行相关比赛。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学校建立实习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实习计划完成、实习工作安全、实习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严格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课程计划,并形成由教务科、专业部和教研组三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学校优先选用国家规范教材,同时结合使用校本教材,教材教辅由教务科专人负责。学校要求根据每个专业、学科不同的特点,布置适当作业,严格控制学生课外负担。
第二十七条 课堂教学中,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摈弃“一言堂”、“管、卡、压”等传统的课堂管理模式。通过项目教学法、任务型教学法、理实一体化等教法改革,体现自主、合作、探究等课程改革理念。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实施禁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为了给学生提供展示个人艺术风采、张扬自我个性的舞台,定于每年职业教育活动周在全校开展技能展示活动,为学生提供展示技术和创造力的舞台。职业教育活动周是学校的重大工作,全校教师应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
第三十一条 学校健全教学、教研、教改信息化工作,由学校教科室、教务实习科、网管中心负责该项工作,逐步完善办公管理和资料应用平台,充分开展网上教研和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努力提升数字化教学、教研、教改水平。
第三十二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四章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四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三十六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重庆市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教职工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通过自主招生、中考招生等方式录取学生,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自觉践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重庆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即是学生又是员工的“双重身份”管理及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住宿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日三餐。对学生提供住宿,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健全资助体系和监管机制,防范和杜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团委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应该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资助学。学校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实训工场、图书馆、实验室、排练厅、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制定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学校保卫科,配备分管安全的副校长、保卫科长、保卫人员等若干名,全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卫生意识。
第六十三条 学校保障校内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保障经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加强学生实验、实习实训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企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七条 学校通过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黔江卫生城区和文明城区建设。
第六十八条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十一条 学校紧紧依托社会各方力量,成立包括合作企业组成的办学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汇报学校办学情况,听取代表对学校办学的指导意见,促进学校提高办学能力,更好地为社会、企业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校务会议审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黔江区教委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并报黔江区教委核准后即生效。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属重庆市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1.校徽释义
2.校歌

重庆市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徽标释义

重庆市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校徽图案为圆形,以地球及其经纬线作为基本元素构成。寓意黔江民族职业教育立足本土,走向世界的广阔前景,体现学校“立足黔江区,带动渝东南,服务大重庆,辐射湘鄂黔”的办学方向和“立足重庆,面向全国,涉足国外”的就业方针。
“j”是图案的主要构成元素,取于“教”的声母,寓意学校的育人功能;其形又如一个飞翔的人,寓意学校以人为本,为师生搭建起飞的平台;同时,图案规范简洁而富有动感。整个图案体现学校“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以质量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指导思想。
校徽的标准色为绿色。绿色为生命的原本色,象征生机、发展、永恒、稳健,寓意学校的生机勃勃,师生的理想、希望和成长。从色彩特性来说,绿色宽容、大度,几乎能容纳所有的色彩,用途极为广阔,寓意学校全面的专业设置和职业教育的广泛社会服务功能。

校歌
奔向彩霞
1=D 4/4 2/4

5.5 5 3 4 3 2 12 ︱5- 3 4 3 2 1 2 ︱5 –––‖:5 3 2 3 1 5 .︱
(女男) 春天 告诉 我,
6 6 7 1 3 2 3 2︱ 5 3 2 3 5 6 .︱5 3 3 1 2 1.︱
这里 铺 满 芳 华。阳光 告 诉 我, 这里 奔 向 彩 霞。
4 4 4 6 6 5 3︱1 7 6 3 3 6 5.︱4 4 4 6 6 5 6 2︱
秋 天 告 诉 我, 努 力就 会 有 收 获。 青 春 告 诉 我,
5 3 2 3. 0 5 5︱5 3 3 1 2 1. :‖
奋 斗 就 是 就 是 人 生 的 图 画。
︱( 5 5 5 5 ︱5 5 5 5 ︱5 5 6 7 ︱1 2 3 4)︱5 –︱3 –︱2 3︱0 5 6 7︱
(合) 敬 业 和 谐,用汗水
1 2 3 1︱3 1.1 ︱2 2 0︱5 –︱3 –︱1 6︱0 5 6 7︱1 2 3 4︱
浇灌 民 族 教 育 的 热 土。 求 实 创 新,用辛勤 迎 接黔江
︱5–︱2 .1︱2 5︱5–︱1–︱7 6 3 ︱5–︱5–︱6 6︱5 5 5 1 2︱
职 教 的 朝 霞, 用 汗 水 浇 灌 民 族 教 育 的
3 5︱3 –︱1–︱7 5 3︱6–︱6 5 6 7︱1–︱3–︱4.3︱2 3︱1–︱1–:‖
热 土, 用 辛 勤 迎 接 黔 江 职 教 的 朝 霞。
5. 5︱6 7 ︱1–︱1–︱0 0‖
黔 江 职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