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 关于印发教职工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202次    发布时间:2017-03-17

各科室:
新修订的《教职工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
2016年12月30日

教职工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持政令畅通,促进学校各科室及教职工依法、公正、高效的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重庆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科室及全体教职工不履行、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给学校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必须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工作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惩处和教育相结合,有利于促进工作作风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科室及全体教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责任追究形式

第五条 责任追究采取以下六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三)经济处罚。
(四)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出党籍。
(五)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责任追究分为三个等级,情节较轻的可定为I级;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可定为Ⅱ级;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及后果的可定为Ⅲ级。

第三章 责任追究内容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追究相应等级的责任:
(一)对上级政策和学校的决策、决议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视情节定为Ⅱ、Ⅲ级责任。
(二)对学校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包括口头或电话交办)的事情,忘记办理、拖延不办或执行不力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定为I、Ⅱ、Ⅲ级责任。
(三)履行职责不到位、不作为、玩忽职守或有明显越权行
为的,视情节定为Ⅱ、Ⅲ级责任。
(四)对本科室或本岗位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造成延误办理的,视情节定为I、Ⅱ、Ⅲ级责任。
(五)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欺上瞒下,损害学校和师生利益的,视情节定为I、Ⅱ、Ⅲ级责任。
(六)对本职工作或与其他科室、岗位协作的相关工作,敷衍推诿,回避问题的,视情节定为I 、Ⅱ、Ⅲ级责任。
(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学校形象的,视情节定为I、Ⅱ、Ⅲ级责任。
(八)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信谣、传谣、造谣,妄议组织领导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定为I、Ⅱ、Ⅲ级责任。
(九)对下属管理监管不力,导致其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视情节定为I 、Ⅱ、Ⅲ级责任。
(十)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视情节定为I 、Ⅱ、Ⅲ级责任。
(十一)因工作或其他争执发生吵架、骂人或打架,影响师德形象的,除按学校劳动纪律规定处理外,可视情节定为I 、Ⅱ、Ⅲ级责任。
(十二)不重视业务学习和提高,不熟悉与业务有关的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流程,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定为I 、Ⅱ、Ⅲ级责任。
(十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不正当利益的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定为Ⅱ、Ⅲ级责任。
(十四)因主观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工作,一般工作(常规工作)延误2个工作日、重要工作(阶段性重点工作、交办任务)延误1个工作日的定为I级;一般工作延误3-5个工作日、重要工作延误2个工作日的定为Ⅱ级;一般工作延误6-8个工作日、重要工作延误3个工作日的定为Ⅲ级。
(十五)在迎接上级检查中,由于疏忽大意,工作失职影响检查结果的,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定为I 、Ⅱ、Ⅲ级责任。
(十六)不认真履职,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导致群体性事件的,视情节定为I 、Ⅱ、Ⅲ级责任。
(十七)不接受合理意见或建议,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定为I 、Ⅱ、Ⅲ级责任。
(十八)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擅离职守的,造成不良后果的,除按学校劳动纪律规定处理外,可视情节定为I 、Ⅱ、Ⅲ级责任。
(十九)工作态度蛮横或有意刁难的,视情节定为I、Ⅱ级责任。
(二十)工作时间内利用电子设备聊天、玩游戏、看电影、查看股市行情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行为的,造成不良后果的,除按学校劳动纪律规定处理外,可视情节定为I 、Ⅱ、Ⅲ级责任。
(二十一)言行举止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定为I 、Ⅱ级责任。
(二十二)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或有其他造成工作过失等行为,视情节追究相应等级的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校长任组长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督导巡查室,党政办、政工科、教务实习科、专业部、学生科、工会等相关科室配合,负责责任追究工作。
第九条 下列情形可作为追究责任人的信息来源:
(一)师生和群众举报和申诉的。
(二)领导批示的。
(三)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学校领导、值周组、督导巡查室提供的督查的部门及个人情况。
(五)其它有效信息来源。
第十条 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
(一)属于I级责任的,对责任人予以口头批评或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扣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400元,扣个人目标考核分1分。个人本学年度不得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视情节轻重,学校按程序可给予责任人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纪处分。
(二)属于Ⅱ级责任的,对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并扣除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600元,扣个人目标考核分2分。个人本学年度不得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视情节轻重,学校按程序可给予责任人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纪处分。
(三)属于Ⅲ级责任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并扣除责任人绩效工资1000元,扣个人目标考核分5分。个人本学年度不得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视情节轻重,学校按程序可给予责任人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有关法纪法规的,交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一般教职工出现I级责任,由分管校领导对科室长和分管副科长进行口头批评;出现Ⅱ级责任,由分管校领导责令科室长和分管副科长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并分别扣除科室长、分管副科长当月绩效工资200元;出现Ⅲ级责任,由分管校领导对科室长和分管副科长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分别扣除分管领导、科室长、分管副科长当月绩效工资300元。视情节轻重,学校按程序可给予副科长、科长、分管领导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副科长出现I级责任,由分管领导责令科室长写出书面检查;出现Ⅱ级责任,对科室长进行通报批评,并分别扣除分管领导、科室长当月绩效工资200元;出现Ⅲ级责任,学校给予科室长停职接受检查以上的组织处理,并分别扣除分管领导、科室长当月绩效工资300元。视情节轻重,学校按程序可给予科长、分管领导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科室长出现I级责任,扣除分管领导当月绩效工
资100元;科室长出现Ⅱ级责任,扣除分管领导当月绩效工资200元;科室长出现Ⅲ级责任,分别扣除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月绩效工资300元,学校按程序可给予分管领导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加倍处理:
(一)威胁、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二)诬陷、诬告他人,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一年内被追究责任2次以上的。
(四)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主动退赔或挽回大部分乃至全部损失的。
(二)采取有力措施,阻止不良后果的。
(三)其他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做出处理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意见,通知责任人,再进行公示;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申诉,受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市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